如何办理房产继承手续

房产继承的手续:
1、到被继承房产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;
2、准备好死亡证明,继承人身份,房屋所有权证书等材料;
3、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手续。
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》第十四条第一款、第二款第二项规定,因买卖、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,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。
继承、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,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。
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,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。法律依据: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》第十五条
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。
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,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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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产继承手续流程如下:
1、办理继承公证;
2、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过户登记;
3、提交公证书、遗嘱等材料;
4、审核提交的材料;
5、符合规定的条件,予以办理过户登记。
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。
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,继承开始后,按照法定继承办理;有遗嘱的,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;有遗赠扶养协议的,按照协议办理。法律依据: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》第十五条第一款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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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产继承手续按照以下流程办理:
1、到派出所开死者的死亡证明;
2、到公证处办理不动产继承公证;
3、带齐不动产所有权证书、继承公证书、继承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等材料到相关产权交易中心办理继承手续;
4、交纳相应的税费。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二百一十四条
不动产物权的设立、变更、转让和消灭,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,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。
第二百一十六条
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。
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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